我国大宗淡水鱼产业链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淡水渔业在经历了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以后,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基本上实现了供应充裕,使“吃鱼难”问题得到解决。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淡水渔业发展仍面临基础条件薄弱,支撑体系薄弱,产业内各环节发展不平衡,产业化程度不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低,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体制等不适应现代渔业发展需要等问题。这些对淡水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形成了明显制约。
  发展基础条件薄弱
  发展基础条件薄弱,是我国淡水渔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资源环境制约
  我国淡水养殖模式众多。在发展方式上,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属于主要依赖扩大水面资源规模来实现产量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家耕地保护、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水土资源短缺的形势趋于严峻。我国水域环境污染较严重,并继续呈恶化趋势,对水产养殖构成严重威胁。提升单位面积水域的产出率,是未来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唯一道路。
  总的来看,在资源环境约束和外部环境改变的双重挑战下,现有水产养殖模式必须适应节地、节水、减排等多方面的迫切需要而进行转型。
  基础设施落后
  淡水养殖基础设施主要涉及池塘及配套的水电路涵桥闸等附属设施,也包括陆地工厂化养殖车间土建及其配套设施等。目前,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是我国淡水养殖业面临的重大制约。我国有3700多万亩养殖池塘,其中急需改造的主要承担大宗淡水鱼类养殖的池塘近1000万亩。一些标准塘原来水深2.5米~3米,目前水深只有1米~1.5米。养殖场池塘老化、设施落后、进排水不合理导致病菌滋生病害多发、综合生产能力显着下降。2009年,产业经济研究室对1359个样本户的调查表明,有超过一半的水产养殖户认为渔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落后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由于建设投入水平仍较低,市场的水电路、场地、排污等基础设施落后,批发市场普遍达不到环保要求,影响了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城乡零售市场“以街为市、以路为集”的特点明显,农村市场硬件条件更为落后,缺乏政府投资。根据调研,批发市场缺乏现代电子技术手段,没有电子化记录台帐,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仍以市场公告栏为载体。总的来说,现有的水产软硬件配套水平满足不了信息采集、传播、共享的需要。
  第三是物流条件有待改善。国外生鲜产品从采收——商品化处理——运输——贮藏——销售整个过程基本在冷链(冷藏库或气调库)中进行,物流成本可以控制在销售成本的10%左右,超市生鲜农产品经营的毛利在20%左右。目前,我国进入冷链系统的水产品仅为20%左右,水产品在流通环节成本高、损失大。经纪人调查显示,目前的淡水鱼运输方式以活鱼运输为主,占95.3%,冷链运输的比例仅为2.37%,鲜活水产品流通成本占销售成本的60%,直接影响经营利润。
  第四,推广机构基础条件差。据产业经济研究室调查,省以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病害防治机构建设、良种场建设等都存在急需投入的情况。服务手段不足直接影响基层的品种改良、病害防控、适用技术培训和品牌建设等工作。
  品种繁育体系尚不健全,种质退化问题严重
  一是优质种苗供应不足。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大宗淡水鱼优质水产种苗的生产和开发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加上大宗淡水鱼成熟周期长,育种工作耗时长,科研人员盯着经济价值高的鱼类,导致“四大家鱼”良种生产能力不足,亲本数量过少,严格选择不够,长期近亲繁殖,造成种质退化,直接影响养殖产量,造成养殖成本增加。
  二是没有建立和完善大宗淡水鱼原种、良种、繁殖场等三级体系。种苗场准入条件过低,更没建立完善的种苗准入制度。不少种苗场缺乏严格的科学管理,操作规程不规范,造成苗种质量低和种质退化。种苗质量不高,在高密度养殖过程中极易爆发疫病。
  三是野生种质资源面临威胁。过度捕捞和生态破坏对野生种质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一些鱼类的产卵场消失,自然界中的水生动物种类与种群数量减少,许多优良性状退化,濒危物种增多,对遗传多样性造成影响。
  水产饲料供应不足,蛋白质来源严重不足
  在我国,随着人口增加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和饲料工业规模的扩大,饲料粮短缺已经成为常态,豆粕、玉米等原材料将越来越依赖进口,资源缺乏是困扰我国饲料工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水产配合饲料使用率较低,作为饲料重要蛋白源的鱼粉年产量不高,且质量不稳定,鱼粉来源紧张,需要大量进口。已做饲料源使用的各种饼粕类以及肉骨粉、羽毛粉、肝末粉、血粉等的开发技术储备不足。由于缺乏原料,水产饲料业的发展受到根本性制约。
  专用性、绿色渔药匮乏,用药不规范现象普遍
  目前,我国渔药市场上品种混杂,但专用性产品很少。不同地区养殖用水与土壤的含氧量、酸碱度、矿物质含量等理化指标差异对药效影响明显,因此,要求渔药必须具有针对某类鱼病和某些区域水质的专用性品种。养鱼户希望渔药高效、低残留、价格合理,也希望渔药易于使用、符合当地养殖水质与渔业生产习惯。
  目前,水产养殖中用药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我国在制订残留限量、休药期、给药剂量等方面的资料缺乏,是导致渔药使用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产业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淡水渔业仍然带有明显的传统农业特征,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特点,即养殖业产业规模大,饲料业、加工业等发展滞后,市场流通体系不完善,产业化整体水平较低,制约着产业体系作用的发挥和效果的显现。
  产业链各环节分割,利益联结机制未建立
  目前,淡水渔业产业链条已经形成制种、供种、饲料、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目前多为纵向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联系比较松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不多见。由于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均沾”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链条各环节不能共同承担市场风险,产业化组织优势难以发挥。因此,饲料价格攀升、品种品质不稳、加工产品不适应消费市场需求等等问题的出现就会随之传导到水产养殖业环节,供求问题随之产生。
  加工业发展薄弱
  我国水产加工企业整体实力不强,加工水平较低,带动农产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影响“龙头”导向作用和带动作用发挥。目前,我国淡水加工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不多,加工淡水产品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淡水鱼加工产品以初级加工为主,精深加工、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少,不能满足多样化需求。在有些主产县,甚至没有水产加工企业,养殖生产受市场波动影响十分大。我国淡水产品基本上是以鲜销为主,2012年用于加工的淡水产品为323.34万吨,占我国淡水产品总量的14.1%。淡水鱼加工品仅占总产量的3%左右。
  流通现代化程度较低
  虽然水产品流通配送、连锁经营、拍卖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这些交易方式还处于起步阶段,所占比重不高。大宗淡水鱼仍主要采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小规模、大群体的特征比较明显。而水产品批发市场基本都采取对手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拍卖交易、标价交易、委托代理交易等现代交易手段基本没有使用。在发达国家,生鲜产品主要通过连锁超市销售。如在美国和德国,农产品的95%通过超市或食品店销售,日本的这一比例达到70%。我国水产品连锁经营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且主要在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在多数小城镇和乡村,这种新型的农产品经营方式尚未充分发育。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淡水养殖户大部分为小规模农户,客观上需要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完善的服务。在产业经济研究室的调查中,养殖户对各类社会化服务均有着紧迫需求,排序情况是:养殖技术服务、鱼病防治服务、市场信息服务、鱼苗或饲料服务、渔机服务、信贷保险服务,各占92.16%、92.05%、89.58%、89.58%、77.81%和69.71%。养殖户希望“进行具体的养殖技术指导,随时诊断”的占35.49%,希望“提供好的鱼种信息”和“提供市场上卖得价钱高的品种”的各占22.21%和17.29%。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能进村到户、到达塘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仍很少。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是当前我国水产科技体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不高
  对小规模养殖户来说,参加合作社是其适应大市场的根本出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宗淡水鱼养殖合作社少,养鱼户组织化程度不高。现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低,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在鱼苗、饲料、渔药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水产养殖户高度依赖于经销商和鱼贩。据产业经济研究室在湖南开展的案例调研表明,一斤淡水鱼从渔民手中出售到城市零售市场,渔民养殖环节利润占总利润的28%,运销环节占66%,批发环节占到6%。生产者在整个产业链中分享的利益过低。养殖户自我组织的直接参与流通环节的中介组织还不多。养殖户在水产品市场价格低迷时期,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目前,我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中从事水产品运销的商人90%~95%是个体商贩。94.74%的批发商在交易价格上要随行就市,有最低收购价的仅占7.89%。
  支撑体系和管理薄弱
  近十年,国家财政支农力度明显加大,但渔业获得的支持不多。与其他农业行业相比,大宗淡水鱼养殖户尚未获得与农民平等的惠农政策,养殖户普遍存在资金缺乏问题,渔业保险补贴政策覆盖范围有限,监管制度、养殖权制度仍需完善。
  财政支持体系不完善,对渔业投入有限
  总体而言,渔业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往往都是作为特定时期中央或地方农业政策及其它短期宏观目标的配套措施出现的,因此缺乏长远性、整体性规划,体现在渔业主管机构几经变迁;在法制上,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渔业经费年际间存在波动并一直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很低。
  首先,渔业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支持政策体系。多年来,我国对渔业的支持主要是补贴方式,而在综合开发、水产科技、病害防治、技术推广等生产发展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目前,财政支渔资金占国家财政支持农业资金的比重不足3%,与渔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10%很不相称。水产养殖业在国家支渔资金中的比重更低,还不到10%,而养殖产量占渔业总产量的比重将近70%。财政支持不足,使得淡水渔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许多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人散、线断、网破”;大规模的渔民科技培训工作未真正开展,渔业病害防治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等。
  其次,我国渔业补贴制度本身不完善。一是补贴制度不健全。目前,随着国家对粮农、生猪生产者补贴力度的加大,渔民的不满情绪有增加。一些传统渔民反映,他们承包的鱼塘享受不到补贴,反而是一些村里的基本农田改挖成鱼塘倒有种粮直补。伴随着农业税费减免,我国渔业的相关税费也大都免除,但与农业不同的是,渔业没有种粮补贴和农业综合生产资料补贴,补贴的差距使得各级水产部门以及渔户都迫切提出惠农政策的平等问题。二是现行渔用柴油补贴政策作为渔业内资金规模最大的补贴,是对机动捕捞渔船、养殖船进行的补贴,而池塘养殖、稻田河沟养殖、其他小水面养殖的养殖户则享受不到相关补贴。近年来,我国淡水鱼养殖的成本收益率有所下降。导致亏损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大宗淡水鱼类产品价格下滑和饲料价格上涨。但是,这些养鱼户并未享受到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三,渔业市场发展政策扶持缺乏,没有运营建设方面的政策优惠。在市场建设方面,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的资金来源排序应为:财政支持——银行贷款——合伙集资。而资金投入应以水产品质量检测系统为先,再为卫生系统。政府资金投入应重点向这两个公共领域倾斜。目前,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最急需的是仪器设备投入和水电价优惠政策。
  保险服务滞后
  在淡水养殖业中,病害是最为突出的灾害,其次是冰冻灾害、水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非常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来降低和分担自然灾害对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但我国渔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我国虽出台了相关的渔业保险补贴政策,但只有部分省市有试点,离全国性的普惠补贴还有一定距离。目前,保险机构对渔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保险补贴是许多国家渔业补贴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看,我国渔业保险跟不上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
  监管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说,我国大宗淡水鱼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但污染和质量安全问题在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需要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
  一是对小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难。
  二是溯源管理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投入品记录”、“养殖记录”、“加工记录”、“销售记录”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对“质量回溯信息系统”建设缺少强制性的法律支持,对养殖户和企业建立记录缺乏必要的硬性约束,客观上使得溯源管理难以实现。
  三是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工作的整体水平落后。我国已经初建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体系,但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普遍。标准体系建设面临科学依据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企业反映,现行渔药GMP与GsP认证规定缺乏对渔药有别于其他兽药特殊性的考虑,国家标准不准确,造成市场上仿冒劣药横行。此外,认证机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专业人才匮乏、权威性不够。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目前,缺乏一套有效、系统的信息收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广大消费者获取、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缺乏,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五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大量操作层面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有待改善,存在执法能力弱、处罚轻等问题。
  养殖权制度不完善,部分渔民缺乏长期预期
  经过长期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渔业养殖权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稳定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尚不牢固,制度本身仍需完善。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确,部分水域、滩涂权属存在争议。按现行法律,我国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均为集体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明确,部分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权属存在争议。集体所有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二是土地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待规范。一些乡村组织出于利益动机,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等名义收回养殖尸承包经营权。有些流转给外商、企业的农产承包地或水面的租期过长。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完善的流转服务,水面流转不规范的现象较多,造成纠纷增多。
  三是各地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中存在的征用程序不透明、补偿标准较低、分配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常见,难以实现养殖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四是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权证发放不统一,核发养殖使用证的主体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养殖使用证的内容、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具体,养殖证制度执行不够得力和违规发放现象并存,仲裁制度不完善等。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不利于水产养殖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陈洁)
《中国渔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