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中乱加添加剂最高罚2万元

        今后,把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将被责令销毁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近日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云南省渔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专门对水产品加工、运输以及流通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从事水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组织,要建立经营档案,记载产品来源、供货方、产品去向等相关信息。同时,对水产品养殖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将建立水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处长张穆表示,《条例》实施以后,农业厅将会联合工商等多个部门从水产品源头展开查处行动,对于存在问题的商户和个人,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将被取缔。 (李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