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鱼饲料拒付货款 都是拉业务惹的祸

        近日湖南省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赊销鱼饲料谁是买受人有争议的案件。
  原告金某属常德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聘请的业务员,程某是原告下线饲料经销商,被告熊某为程某运输饲料的司机。2011年8月21日,被告熊某来到饲料公司找原告金某办手续拖鱼饲料。由于程某在饲料公司账上没有保证金,原告对其信用有疑问而不同意赊销。后经原、被告口头协商约定,原告金某赊销5.2吨鱼饲料给被告熊某,由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具现金欠条16 120元。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落款署名为“熊某代程某”,原告不接受,不认可程某,要求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于是在被告自己将欠条上的“代程某”划掉,原告按约定将鱼饲料赊销给被告。被告将饲料运回后,分别送给了程联系的养鱼户,被告未收取饲料款。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的买受人,因此拒付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鱼饲料买卖合同纠纷,熊某拖走鱼饲料前,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上署上自己的姓名,且自愿将“代程某”去掉,充分体现了鱼饲料买卖合同协商过程,被告不是饲料买卖合同中的代理人,而是买受方,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收取饲料款是因为自己主观因素造成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熊某立即清偿饲料款16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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