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现状与对策

        药物防治是水产动物病害控制的三大措施之一,也是我国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在我国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体系中受到普遍重视。由于我国是世界上的水产养殖大国,养殖品种众多,养殖产量占全世界水产养殖总量的70%左右,因而我国自然成为渔药生产、使用的大国。我国渔药的种类较多,使用范围较广,由于使用不规范或渔药的滥用和错用,产生了诸多问题:某些渔药在水产品内的残留严重威胁了水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对外出口贸易;滥用渔药对环境的污染防碍了水产养殖的持续发展。本文试图针对我国渔药使用现状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旨在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渔药在我国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渔药来源广泛、生产简便、成本低廉、使用方便、疗效明显,是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首选途径,尤其对控制细菌陛疾病,有较独特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专业性的渔药生产企业100余家,生产品种达500余种,渔药(指非生物性渔药)产量2.5万余吨,产值4亿元以上。渔民基本上靠渔药控制水产动物疾病,渔药在我国水产动物疾病的控制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渔药的主要类别与特点
  我国目前所使用的渔药主要有消毒剂、驱杀虫剂、水质(底质)改良剂、抗菌药、中草药5大类。 以产量估算,其中消毒剂约占35%,抗菌药、中草药以及其它类渔药只占20%左右;以产值估算,消毒剂约占30%,驱杀虫剂、水质(底质)改良剂分别约占20%,其它渔药占30%左右。消毒剂的原料大部分是一些化学物质。生石灰是一种传统的消毒剂,使用较为普遍,除此之外,使用量较大的还有含氯消毒剂(如漂白粉、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等),含溴消毒剂(如溴氯海因、二溴海 因等),含碘消毒剂(如聚维酮碘、双链季铵盐络合碘等)。其它类型的消毒剂,如醛类消毒剂(如甲醛、戊二醛等)、酚类消毒剂也有一定的应用。消毒剂可无选择地杀灭水体中的各种微生物,包括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以及某些细菌的芽孢,但均会对水产动物产生一定的刺激,对环境造成一些不利影响。驱杀虫渔药一般具有较广的杀虫谱,对寄生于水产动物体表或体内的中华鳋、锚头鳋、鱼鲺、车轮虫、三代虫、指环虫、绦虫以及水中的松藻虫、水蜈蚣等均有较好的杀灭效果。这类渔药包括有机磷类、拟除虫菊脂类、咪唑类、重金属类以及某些氧化剂等,它们的驱杀虫方式主要是触杀和胃毒。其中敌百虫、硫酸铜、溴氰菊脂、氯氰菊脂、高效顺反氯氰菊脂、甲苯咪唑、苯硫咪唑等是我国常用的驱杀虫渔药。由于人们认识到水质和底质的优良对水产动物疾病的发生与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水质 (底质)改良渔药的使用量逐年增加。这类渔药除了一些化学物质外(如沸石、过氧化钙等),较大部分是一些微生态制剂。目前使用的微生态制剂主要是光合细菌类、芽孢杆菌类,乳酸菌类和酵母类的一些微生物制备的活性制剂。抗菌类渔药是用来治疗细菌性传染病的一类药物,它对病原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从这类渔药的来源上可以分为天然抗生素(如土霉素、庆大霉素等),半合成抗生素(如氨苄西林、利福平等),以及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如喹诺酮类、磺胺类药物等)。目前抗菌类渔药面临着产生负面效应、可能导致在水产品中的残留以及耐药性等问题。
  
 一、渔药药理学等基础理论滞后,渔药使用存在盲目性
  我国对渔药药动学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先后对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唑酮和磺胺二甲嘧啶等渔药在罗非鱼、中华绒螯蟹、南美白对虾及中华鳖等水生动物体内的代谢动力学和残留消除规律进行了研究,并比较研究了给药方式、给药剂量和年龄等因素对药动学的影响,制订了一些渔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休药期。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如研究的药物种类少,特别是对药物的代谢产物的研究尚未涉及;研究的水产动物种类有限;对病理模式下的药动学规律尚不清楚;对影响药动学和药效学的因素的研究还很欠缺等。我国在制订残留限量、休药期、给药剂量及用药规范等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导致渔药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
  二、有效安全的渔药及其剂型匮乏,制剂的工艺水平低
  渔药企业是我国渔药开发的主体,由于企业急功近利,忽视基础研究,导致我国渔药的科技含量低,某些渔药虽然价格低、效果明显,但对人体和环境危害较大。目前我国大部分渔药来源于农药、人药或兽药,至今尚未形成水产养殖专用的渔药系列。此外,对禁用渔药替代品的研究未能及时跟上,以致禁用渔药屡禁不止。剂型与制剂的多样性与其用途的专一性,是药物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渔药的剂型和给予方式不同,机体吸收渔药的速率和数量不同,药效也发生差异,不少氧化剂由于没有合适剂型,极易失效,甚至发生意外爆炸。
  三、渔药市场无序竞争较为严重
  2005年是我国渔药生产企业大调整的一年。渔药生产企业的GMP认证,渔药的“地标”升“国标”工作,虽促进了渔药生产企业的整合、调整和大洗牌,为渔药的规范生产创造了条件,但不同程度地使渔药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某些无意认证的渔药生产企业,不甘心“关、停、并”,纷纷借势转为经营企业,但仍以生产企业的模式运作;产品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诚实守信、守规经营的市场规则;渔药产品的合格率得不到保证。
  四、乱用、滥用渔药现象严重,威胁着水产品的安全
  以专业户占主导地位的我国水产养殖行业,养殖技术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在渔药使用上,一旦养殖品种患病,往往盲目用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据调查,我国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渔民规范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差,主要表现在:1.不遵守休药期的有关规定或者缺乏休药期的意识;2.不正确使用渔药,在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等方面不符合用药规定;3.按错误的用药方法用药;4.不做用药记录;5.上市前使用渔药;6.由于对水产动物疾病及其防治缺乏认识,疾病发生后乱用药、乱投药。渔药的滥用,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毒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