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与“氯化钠”大战背后的利益之争
“白马非马”之辩,引发现实版“豆萁相煎”
查处风暴席卷全国
去年7月至今,广东、福建、河南、湖南等10多个省份的农业、盐业、饲料行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及经销行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地方法院,都被卷入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氯化钠是不是盐”的“白马非马”之辩。互掐的背后,是谁拥有对“氯化钠”的监管权。
长期以来,饲料企业所使用、标注的添加剂为“食盐”,由盐业部门专营监管。这一状况在2013年发生了逆转。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应由农业部门管辖,并由其批准许可的企业才可生产;30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氯化钠名列其中,不在目录的,是违法产品。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已于2014年7月1日强制实施的《饲料标签》将问题挑明:饲料和饲料原料成分中,将“食盐”标示改为“氯化钠”。
嗅觉灵敏的商人,看到7月1日后这个庞大的市场将由氯化钠取代、垄断,决心继续在垄断市场的盐业争“盐”夺利。
为试探饲料添加剂不用食盐而用氯化钠是否被查处,2014年6月6日至8日,河南省新乡市楚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亮,先后给新乡市和辉县市盐业局执法人员打电话,举报自己进了40多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问其查否?未等执法人员前去查看,赵永亮又亲自登门再次举报自己。
盐业部门认为这是公然挑衅《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严重扰乱了畜牧用盐市场管理秩序,将给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盐业部门如果不依法查处就是渎职。
然而,执法并不顺利。据辉县市盐业局局长介绍,在查处中,遇到20多名社会人员的阻止,公安机关出动了特巡警才维持住事态没有恶化。
与此同时,河南数地饲料市场,也大量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取代食盐的现象。
感到事态严重的河南省盐务局,于2014年7月7日下发“豫盐政(2014)51号”文件,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开展为期一月的全面清查整顿。用河南省盐务局盐政处处长刘建国的话说,这是全行业的一场“护法运动”。
同样,“护法”并不顺畅。文件下发次日,郑州市盐业局出动80余名盐政执法人员,到河南牧鹤(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要求查处该公司既生产又使用、销售的“牧鹤”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该公司351吨饲氯化钠先后被查扣。
另据河南省畜牧局统计,在河南盐业“护法运动”期间,被查处的饲料生产企业有广安集团等30多家,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000多吨。
河南省畜牧局召开行业会议,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要求全省畜牧部门查处饲料企业用食盐作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同年7月17日,该局向河南省政府递交“豫牧(2014)44号”文件,宣示他们“护法”的态度。
两大部门互掐,河南省有关方面进行再三协调,但两部门根本难达共识。
两大管理部门都在开展“护法运动”,致使饲料企业左右不是。新乡市一饲料厂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道出的苦衷颇具代表性:饲料生产企业无论使用的是食盐或氯化钠,都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但都会被另一部门查处,企业真是走投无路,投诉无门。
河南不是唯一。山东、山西、广东、湖南、广西、福建等10多个省份的查处风暴,也在劲吹。
“盐业部门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
在各地盐业部门大力清剿氯化钠之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商与经销商,纷纷找到“组织”投诉。农业与盐业部门,遂短兵相接。
河南省畜牧局“亮剑”:河南省盐务局“豫盐政(2014)51号”文件,严重违背了《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扰乱了饲料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请省政府撤销该文件,责令盐业部门停止清查整顿活动。
显然,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是:氯化钠是不是盐?它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农业部和相关省份的农业畜牧饲料部门、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与经销行业强调的是,氯化钠就是氯化钠,它根本不是盐业部门说的食盐或畜牧用盐,三者具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同的产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使用氯化钠是合法的,使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氯化钠,是违法行为。
河南省畜牧局饲料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部门的查处行为是违法越权;盐业经营的食盐,既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也没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其向饲料生产企业供应食盐也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饲料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无照、无号产品予以处罚。
河南省饲料商会会长、河南牧鹤集团董事长、叶县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高翔,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珍、河南广安集团董事长高天增、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程伟,还集体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盐业进行“笔伐”。
他们的主要观点还有:盐业部门以食用盐标准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执法,既混淆了概念,也违背《食盐专营办法》立法本意,跨越了权力边界。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技术上是明显倒退。他们并发出食品安全的“天问”:如果要用食盐替代饲料氯化钠,那么,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其他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是不是也可以寻求替代品呢?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该由谁为下一代埋单?
《期货日报》
查处风暴席卷全国
去年7月至今,广东、福建、河南、湖南等10多个省份的农业、盐业、饲料行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及经销行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地方法院,都被卷入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氯化钠是不是盐”的“白马非马”之辩。互掐的背后,是谁拥有对“氯化钠”的监管权。
长期以来,饲料企业所使用、标注的添加剂为“食盐”,由盐业部门专营监管。这一状况在2013年发生了逆转。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应由农业部门管辖,并由其批准许可的企业才可生产;30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氯化钠名列其中,不在目录的,是违法产品。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已于2014年7月1日强制实施的《饲料标签》将问题挑明:饲料和饲料原料成分中,将“食盐”标示改为“氯化钠”。
嗅觉灵敏的商人,看到7月1日后这个庞大的市场将由氯化钠取代、垄断,决心继续在垄断市场的盐业争“盐”夺利。
为试探饲料添加剂不用食盐而用氯化钠是否被查处,2014年6月6日至8日,河南省新乡市楚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亮,先后给新乡市和辉县市盐业局执法人员打电话,举报自己进了40多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问其查否?未等执法人员前去查看,赵永亮又亲自登门再次举报自己。
盐业部门认为这是公然挑衅《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严重扰乱了畜牧用盐市场管理秩序,将给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盐业部门如果不依法查处就是渎职。
然而,执法并不顺利。据辉县市盐业局局长介绍,在查处中,遇到20多名社会人员的阻止,公安机关出动了特巡警才维持住事态没有恶化。
与此同时,河南数地饲料市场,也大量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取代食盐的现象。
感到事态严重的河南省盐务局,于2014年7月7日下发“豫盐政(2014)51号”文件,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开展为期一月的全面清查整顿。用河南省盐务局盐政处处长刘建国的话说,这是全行业的一场“护法运动”。
同样,“护法”并不顺畅。文件下发次日,郑州市盐业局出动80余名盐政执法人员,到河南牧鹤(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要求查处该公司既生产又使用、销售的“牧鹤”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该公司351吨饲氯化钠先后被查扣。
另据河南省畜牧局统计,在河南盐业“护法运动”期间,被查处的饲料生产企业有广安集团等30多家,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000多吨。
河南省畜牧局召开行业会议,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要求全省畜牧部门查处饲料企业用食盐作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同年7月17日,该局向河南省政府递交“豫牧(2014)44号”文件,宣示他们“护法”的态度。
两大部门互掐,河南省有关方面进行再三协调,但两部门根本难达共识。
两大管理部门都在开展“护法运动”,致使饲料企业左右不是。新乡市一饲料厂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道出的苦衷颇具代表性:饲料生产企业无论使用的是食盐或氯化钠,都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但都会被另一部门查处,企业真是走投无路,投诉无门。
河南不是唯一。山东、山西、广东、湖南、广西、福建等10多个省份的查处风暴,也在劲吹。
“盐业部门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
在各地盐业部门大力清剿氯化钠之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商与经销商,纷纷找到“组织”投诉。农业与盐业部门,遂短兵相接。
河南省畜牧局“亮剑”:河南省盐务局“豫盐政(2014)51号”文件,严重违背了《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扰乱了饲料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请省政府撤销该文件,责令盐业部门停止清查整顿活动。
显然,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是:氯化钠是不是盐?它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农业部和相关省份的农业畜牧饲料部门、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与经销行业强调的是,氯化钠就是氯化钠,它根本不是盐业部门说的食盐或畜牧用盐,三者具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同的产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使用氯化钠是合法的,使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氯化钠,是违法行为。
河南省畜牧局饲料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部门的查处行为是违法越权;盐业经营的食盐,既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也没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其向饲料生产企业供应食盐也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饲料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无照、无号产品予以处罚。
河南省饲料商会会长、河南牧鹤集团董事长、叶县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高翔,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珍、河南广安集团董事长高天增、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程伟,还集体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盐业进行“笔伐”。
他们的主要观点还有:盐业部门以食用盐标准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执法,既混淆了概念,也违背《食盐专营办法》立法本意,跨越了权力边界。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技术上是明显倒退。他们并发出食品安全的“天问”:如果要用食盐替代饲料氯化钠,那么,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其他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是不是也可以寻求替代品呢?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该由谁为下一代埋单?
《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