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与鳗鱼产业发展解析

        由于鳗鱼的人工繁殖技术还未达到量产阶段,至少还需要5-10年以上方有机会,鳗鱼资源的枯竭危机,如今已成为鳗鱼产业的严重警讯。
  鳗鱼为鳗鲡科 (Anguillidae)、鳗鲡属 (Anguilla) 的洄游性鱼类,全世界总共有19种。在东亚,一直以来都是以日本鳗 (Anguilla japonica) 作为主要的养殖鳗种。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鳗鱼消费市场,占全球总消费量的60% 以上。但是鳗鱼目前尚无法商业化的人工繁殖,因此目前的养殖鳗鱼,只是将捕获的天然鳗苗放入池中饲养长大的。而近数十年来,由于河川栖地破坏、人为滥捕、以及气候变迁等等因素影响,天然鳗鱼资源数量大减,无论是鳗苗还是河川中鳗鱼亲鱼的数量,均出现了急剧减少的现象。在1970年代,光是日本一年的河川成鳗捕捞量就超过3000吨,而近年已锐减至不到200吨。同样的,1970年代时,东亚地区每年的鳗苗捕捞量可以轻易超过500吨,而近年已锐减至平均不到50吨,资源减少的态势十分明显。由于鳗鱼的人工繁殖技术还未达到量产阶段,至少还需要5-10年以上方有机会,鳗鱼资源的枯竭危机,如今已成为鳗鱼产业的严重警讯。
  鉴于鳗鱼天然资源锐减,日本环境省于2013年已经将日本鳗指定为濒危物种。2014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日本鳗以及美洲鳗列入红皮书的濒危物种,意指“不久的将来野生濒危可能性较大的物种”,虽然IUCN红皮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直接导致鳗鱼养殖与贸易的禁止,但是随之而来的2016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又名华盛顿公约) 会议,可能会讨论是否将日本鳗与美洲鳗列入附录二物种(CITES系藉由国际合作,防止因国际贸易致稀有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的灭绝,以达保护的目的,该物种附录分3类:
  附录一物种系完全禁止商业性贸易;
  附录二物种必须检附非违法捕获以及此输出不危害此物种存续之证明文件;
  附录三物种为保育国要求缔约国协助管理)。
  其中欧洲鳗 (A. anguilla) 于2007年6月第14届缔约国大会决议中,被列入附录二极度濒危物种,2009年3月CITES贸易管理生效,欧盟科学组织认为,因无法评估欧洲鳗的资源量,致无法判定出口不影响资源的存续,建议欧盟不予核发出口许可文件,因此自2010年1月起,欧盟决议除旧库存外,禁止输出欧洲鳗至欧盟以外地区。中国长期以来欧洲鳗的养殖也因此遭逢打击,由过去高峰期每年进口动辄超过200吨的鳗苗,到近年迅速萎缩至10吨以下 (走私进口)。
  由于2015年美洲鳗鳗苗产量大降,美国针对鳗鱼养护与管理议题公开征求意见,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已要求在CITES第17次缔约国会议(2016年9月24日在南非举行)向CITES提案 (提案截止日为2016年4月27日)。此外,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TRAFFIC) 与IUCN出版的报告指出,日本鳗因资源枯竭,造成各国采捕其他鳗种的鳗线,因此建议将所有鳗鱼皆列为CITES附录物种加以保护。而2015年6月于日本札幌举行的第八次“国际性鳗鱼资源养护管理非正式会议”,各国决议对明年度的日本鳗苗养殖配额保持不变,并未如预期进一步削减,因此CITES提案的可能性又增加不少。日本鳗若是遭列入附录二物种,会直接导致鳗鱼捕捞与养殖的严格限制,以及外销买卖的基本禁止。日方官方估计,东亚地区日本鳗养殖规模将缩减为目前的20%左右。笔者推论,日本鳗资源若不积极保护与管理,依照现况发展,未来必定会被列入CITES附录二中。
  因此,政府与业界应及早因应,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成立官方国际鳗鱼管理组织
  由于日本鳗的自然栖地包括中国大陆、台湾、日本与韩国,因此,保育与管理若要有成效,需要各地区共同密切合作。为了因应CITES的威胁,向外界展现共同合作推动执行鳗鱼资源管理及养护的决心,日本遂于2012年9月起,召开“国际性鳗鱼资源养护管理非正式会议”,至今已召开过八次,其中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9月在东京举行,与会各经济体达成在下一个渔季开始(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鳗苗初次放养量,将不超过2013-2014年放养量的80% (养殖配额共78.7公吨)。针对其他异种鳗,每一与会成员将采取所有可能措施,不增加鳗苗初次放养量超过近三年平均水平。并提出联合声明,重点如下:
  第一点:与会成员将就日本鳗及其他异种鳗的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合作,包括野生捕捞的鳗苗初次放入养殖池的放养量限制行动、养殖生产量的监控、养殖鳗鱼及鳗鱼加工品贸易统计等信息的搜集与交换。
  第二点:成立“永续鳗鱼养殖联盟(ASEA)”的国际鳗鱼养殖管理非政府组织。
  第三点:未来与会成员将考虑建立具有法律拘束力架构的可能。持续讨论改善鳗鱼贸易透明化的措施及持续共同密切合作,以强化鳗鱼资源养护及管理措施。
  在此建议,短期内要应对CITES可能的冲击,可以参考欧盟对欧洲鳗的管理模式,以及鲔鱼的国际管理组织做法,共同成立官方管理机构,负责日本鳗资源养护与贸易管理协商,基本禁止日本鳗出口至会员体以外地区,但在4会员体间的流通视为内销,此措施可大幅降低对日本鳗产业的冲击。长期来看,仍必须做好鳗鱼资源管理与养护工作,遏止日本鳗资源进一步的下降,方能维系养殖产业的永续经营。
  二、鳗鱼资源与养殖管理措施检讨
  台湾自2013年度起,公告鳗苗捕捞许可时间为11月初至2月底共计四个月,根据过去渔业年报的统计,此四个月的日本鳗苗来游量,合占全年95%左右。因此,以保育观点来看,效果不大,未来应渐次缩减捕捞期,例如延后开捕期半个月,或提早禁渔期半个月,朝3个月甚至是2个月捕捞许可时间迈进。类似的作法已在日本、韩国及中国大陆陆续实施中。
  另台湾各县市政府亦陆续公告辖内指定河川,禁止使用任何方式采捕体长8公分以上的鳗鱼,让野生鳗与放流鳗能够顺利降海产卵。由于台湾河川野生成鳗数量已经非常少,无明显渔捞价值,建议应全流域禁捕体长8公分以上的鳗鱼,让仅有的野生鳗与放流鳗能够顺利降海产卵。由于一尾雌鳗可以产下数百万颗卵,可得到产值惊人的鳗苗,由比较利益可知,野生成鳗一尾也不应该抓。笔者估计,若东亚地区完全禁止野生成鳗的捕捉,一年保守估计可以增加50%以上的鳗苗产量,是现阶段最快速有效的资源保育方案,应积极推动。
  中日韩在2014年达成了养殖配额协议,每年日本鳗苗总放养量上限是78.7吨 (中国大陆36吨、台湾地区10吨、日本21.6吨、韩国11.1吨)。由于鳗苗产量年变动量很大,鳗苗价格高昂时,有能力放养者配额不足,大多数有配额者不敢放养,形成管理上的窒碍。固定配额的管制措施,最大的缺点是当鳗苗丰收时,超过配额的鳗苗无法处理,注定会超养,而当鳗苗歉收时,则根本达不到配额上限,鳗苗保育形同虚设。
  因此,考虑鳗鱼的自然生态与养殖产业链架构,比较合理可行的做法,是舍弃固定配额的僵化做法,改采浮动管理,协商订定各地合理的可捕捞期,当鳗苗多时,当年度可采捕量会自然提高,反之,当鳗苗少时,当年度可采捕量会自然下降,如此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鳗苗能上溯河川,此法相当于是固定化鳗苗采捕率 (例如70%),并可依各国汇整的资源监测数据,由鳗鱼国际管理组织每年动态检讨适当的可采捕期。
  与此同时,协商订定统一的鳗苗进出口关税税率,开放鳗苗的自由流通,形成透明化的自由贸易环境。鳗苗的自由流通,可大幅减少因走私造成的高死亡率,并且能有效降低鳗苗价格,产业总体效益因此可以提高。从最源头的鳗苗开始管控,才是釜底抽薪的方式,可以减少无谓的鳗苗浪费,以及养殖与贸易端不易管理的窘境。
  三、积极发展异种鳗养殖
  为了因应日本鳗养殖产业的缺口,近年来东亚各国兴起了异种鳗的养殖风潮。目前大陆以欧洲鳗与美洲鳗为主,台湾则以鲈鳗与太平洋双色鳗为主,韩国以美洲鳗与太平洋双色鳗 (俗称黑鳗) 为主,日本基本上未跟进。虽然异种鳗苗价格便宜,但养殖难度较日本鳗为高,育成率普遍不佳,实际生产成本与利润受育成率与日本鳗价格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两国近年来积极投入鳗鱼养殖,其中菲律宾于2015年成立了鳗鱼养殖协会,积极投入太平洋双色鳗的养殖,希望拓展蒲烧鳗市场;而印度尼西亚近年则积极开发印度尼西亚双色鳗的养殖,亦希望拓展蒲烧鳗市场。适当发展双色鳗的养殖,可有效减缓日本鳗的资源压力。
  当然,异种鳗的资源同样需要保护,因此亦应考虑邀请相关国家或地区加入鳗鱼国际管理组织,共同协商资源养护与管理工作。台湾的异种鳗发展条件不错,但瓶颈是现阶段仅能合法进口幼鳗,鳗苗取得管道则受制于人,尚无法正常化。若能藉由此国际鳗鱼管理平台,协商菲印两国合理鳗苗出口量,当可降低台湾对日本鳗的依赖度,让小户不必承担养殖日本鳗所需背负的庞大资金压力,分散产业风险。
(韩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