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买卖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现在的鱼饲料竞争激烈,为扩大市场份额,各饲料厂家采用多种营销模式,除传统的明扣暗补外,还召开促销会、养殖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大打亲情牌。这些营销模式虽然变化多样,但均以经销商为主。每年年初养殖户通过经销商向厂家支付预付款,不仅可以获得每吨几十元的促销价饲料,还可赊购饲料和免除饲料运费,甚至有的经销商还承诺包销成鱼、来回收饲料款,条件十分诱人。但这种促销制度产生了较多的纠纷,使涉饲料买卖纠纷案件呈突发状态。现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情况为例,分析饲料买卖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加速上升趋势
如安乡县法院2007年度受理涉饲料买卖合同纠纷20件,2008年受理29件,2009至2010年6月受理案件数猛增至8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收案的11.1%。
2、法律手续不清,缺乏诉讼证据
中国是人情社会,体现在饲料买卖中经销商与养殖户多为熟人、朋友、邻里。绝大多数养殖户直接将饲料款交给经销商,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手续简单甚至没有。由于手续不完备,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形成纠纷,证据往往不足,一方当事人败诉以后,又长期缠诉缠访。在上述的130件案件中,因手续不完备引起的纠纷为35件,占总数的26.9%。
3、中间环节“经销商”素质参差不齐
在受理的130件案件中,有80件系销售商收了养殖户货款而不支付货物引起的。其中有的系经销商死亡,找不到帐目,其遗产不足以支付货物;有的系经销商截留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赌博、炒股亏空了饲料款。
4、产品质量导致的纠纷比例较高
在130件案件中,因饲料质量引发的纠纷61件,占总数的46.9%。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在饲料买卖领域亦不能幸免,其质量令人堪忧。很多生产厂家不是通过提高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通过价格战、人情战或仿冒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占领市场。养殖户对产品质量也是心知肚明,产量不达标是质量问题要找生产厂家,不是质量问题也要赖厂家,容易产生纠纷。个别厂家正常的货款长期不能收回,对催讨货款失去信心,采取极端手段如:非法拘禁等索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改革经营体制,完善经营模式。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销商”往往责任不明,要求生产厂家在诉讼中承担支付货物的责任时,厂家总是以货款是经销商所收为由推卸责任。在“销售商”为被告查封其在厂家的货物时,厂家又以“经销商”是代理商为由不予配合法院执法行为。建议生产厂家开展多种经营形式,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扩大自销范围。
2、选好经销商。
建议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减少赊销比例,经常赊购行为也应提供担保;养殖户也应减少预交货款的比例,力争现款现货,钱货手续完备,在养殖户支付货款后不能提货的要及时出具提货凭证,防范风险。
《南方农村报》